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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时债务的清偿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31 12:21:05 272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时债务的清偿规定

  夫妻关系还存续的时候,彼此之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也要对债务进行平均分摊偿还。那么离婚时债务的清偿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时债务的清偿规定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民法典》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三、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原则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法律关于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扶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除另有约定外,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在处理这方面的纠纷时,也应注意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个人债务的清偿。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按照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也由本人偿还。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的,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对外欠债的处理

  在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一,属于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时债务的清偿规定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离婚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对债务和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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