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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可怜 监护侵权可恨

发布日期:2022-05-25 17:47:00 292 次浏览

智力残疾的人非常可怜,很多情况下在受到侵害时很难维权,但在司法的角度还是尽可能的保护这样的弱势群体,比如说下面这个案子。

 

甲自幼智力低下经诊断为智力二级残疾,个人生活完全依靠家人安排,后经其母(年龄大了照顾不了了)申请,法院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乙为其监护人。后因甲名下老房被拆迁,本应获得回迁安置房一套,但由于乙不太识字,遂授权其家人作为甲的代理人与拆迁办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书》。后该安置房屋被乙出售,房款被乙使用。因房屋被卖,甲无处可住便被乙送入养老院,之后乙以没有钱为由从未负担甲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甲因此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甲的其他亲友才得知此情况。

 

甲的亲友非常气愤,认为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因而诉至管辖权法院,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甲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法院经调查发现,安置给甲的房屋,由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己被过户至他人名下。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原监护人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乙做为甲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甲的亲友丙为甲的监护人。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买受人及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作为甲当时的监护人,本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却将安置给甲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甲的合法权益,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于甲无效。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产权(明显非善意相对人)。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房屋买受人按年度支付甲房屋租金,从甲迁出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乙对房屋买受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乙与买受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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