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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发布日期:2023-03-29 06:41:01 357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律师解答

  八十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6.遗嘱的订立形式合法。(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在危急情况下,自然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5)公证遗嘱要依公证方式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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