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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抚养子女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3-03-29 02:02:07 23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抚养子女的义务

  我们都知道,父母养育子女是天经地义的, 那么抚养子女的义务是什么?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原则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抚养子女的义务

  父母是有义务抚养子女。《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据《民法典》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原则

  根据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三、抚养权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抚养子女的义务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抚养权不仅仅包括对于孩子的生活费,还有医疗费和教育等支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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