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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可以到哪里收养孩子

发布日期:2023-03-28 17:27:01 275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可以到哪里收养孩子

律师解答

  可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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