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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23-03-28 10:21:14 301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男女双方结婚是一件好事,结婚的时候往往都是需要按照程序来的,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婚姻状况一栏中须为离婚。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结婚登记应该符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需要登记结婚的话那么是需要准备好资料到民政局进行登记的,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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