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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程序

发布日期:2023-03-25 15:20:18 18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当事人的婚姻是受胁迫而产生的,往往是可以进行撤销的,那么您知道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程序是什么吗?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程序

  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该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需要什么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

  三、口头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

  (一)须有胁迫的故意。

  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

  (二)须有胁迫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屑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三)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烟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程序的相关知识,当事人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后,可以申请去法院对婚姻进行撤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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