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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法院流程

发布日期:2023-03-23 18:24:10 358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法院流程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一般的监护人都是自己的父母,他们是需要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进行监护的,那么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法院流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法院流程

  (一)变更监护人程序具体有以下流程:

  1、协商变更。

  2、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一般变更监护人去哪办理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更改监护人的申请书内容是怎么样的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机场南路西里12楼2门1层5至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北京市朝阳区翠竹新村15号楼2单元4楼1号,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诉讼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需要变更监护人的话那么是需要申请的,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法院流程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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