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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什么叫男女平等

发布日期:2023-03-23 16:46:59 191 次浏览

男女平等是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总的法制原则的具体反映。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在结婚、离婚方面,教育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等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什么叫男女平等

  一、什么叫男女平等

  1、男女平等是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总的法制原则的具体反映。

  2、按照此原则,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既表现在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在义务上的平等。不论是在婚姻关系方面,还是在家庭关系方面,男女都有平等的义务。比如,在结婚、离婚方面,教育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等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不仅对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平等地位作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而且在有关各条中具体指明了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原则规定是什么

  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贯穿在各章各节中,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第一、在婚姻关系方面: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父母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同等的。

  第二、在家庭关系方面:

  1、夫妻关系。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平等,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平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姐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弟和妹赡养的权利平等。

  1992年4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保障。

  三、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利。

  (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在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为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不得使其中途辍学。

  (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半文盲妇女,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国家也鼓励40周岁以上的妇女参加扫盲学习。国家创造条件,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帮助妇女脱盲。

  (4)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分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类。此外,国家和社会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5)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妇女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妇女的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叫男女平等”问题进行的解答,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平等,就有规定女性与男性的地位是非同的,妇女的地位甚至高于男性。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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