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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为他人减免高速通行费获利能否认定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22-01-24 15:06:04 356 次浏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单位已经所有和应当由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单位控制的财物。

非法占有财产既包括积极的财产增加,又包括消极的财产减少。通行费应为相对应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为他人减免通行费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应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童某、葛某分别串通江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员张某1、胡某、陈某等,利用他们当班收费的职务便利,将采用近路程、小吨位货车通行卡交换远路程、大吨位货车通行卡的车辆放行(因监控录像是滚动式的,车流量太大,每个月又自动覆盖,监控室很难发现,且计重收费后,货车变档出站不影响收费,完全由收费员严格盘查),从而帮助汽车车主偷逃道路通行费,以捞取钱财。

 

后被告人童某,葛某与被告人张某2等汽车车主建立关系,当被告人张某2等汽车车主从京沪高速通过时,被告人童某、葛某租小货车从高邮或八桥上京沪高速,在路上与被告人张某2等汽车车主交换通行卡,并与被告人张某1、胡某、陈某等联系,将逃费车辆放行。偷逃的通行费用被被告人私分。

 

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张某1、胡某、陈某计放行逃费车140余辆次,逃费总额36.5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1放行逃费车103辆次,逃费26.49万余元,分得童某、葛某给予的好处费约0.9万元。被告人胡某放行逃费车24辆次,逃费6.65万余元,分得童某、葛某给予的好处费约3000元。被告人陈某放行逃费车13辆次,逃费3.36万余元,分得童某、葛某给予的好处费约3000元。被告人袁某参与望风,协助放行逃费车约30辆次(逃费额约7.71万余元),并分得童某、葛某给予的好处费约3000元。被告人张某1共计逃费26车次,逃费约6.6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葛某、陈某、张某1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自首,七被告人均已退出非法所得的赃款。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刑罚。

本文仅就利用职务为他人减免高速通行费获利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分析如下。

 

首先:减免的通行费应为被害单位所有

高速通行费依法应由对应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所有,属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中“应当由单位所有的财物”。

 

其次:被害单位因被告人行为实际受到财产损失

被告人减免的通行费直接造成被害单位通行费收入减少的事实,造成了被害单位财产损失的犯罪结果。

 

最后:为他人非法占有也可以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他人非法占有。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直接导致应足额缴纳高速通行费的司机少缴纳费用的结果,且被告人也从该行为中收取了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司机和被告人均获得了收益,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财物”。利用职务为他人减免高速通行费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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