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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变更监护的方式

发布日期:2023-03-19 15:41:08 271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变更监护的方式

  我们都知道,监护人对于未成年的成长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不合格的监护人,是可以对监护人进行变更的。那么变更监护的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变更监护的方式

  (一)监护人更换

  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二)监护人撤换

  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二、更改监护权去哪里办理

  更改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三)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三、法律如何规定监护权变更的

  《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职责,让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变更监护的方式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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