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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3-03-16 15:43:01 35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制度,一般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变更监护人。那么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监护的终止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可以停止对子女的抚养监护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恢复;

  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

  由上述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的,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

  (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二、监护证明怎么开,在哪办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证明的开具地点是: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三、监护人是指什么人

  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总之,一般监护关系终止会发生在监护人已经成年、有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等情况。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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