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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先行登记保存由谁保存

发布日期:2023-03-16 04:20:35 394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先行登记保存由谁保存

律师解答

  先行登记保存是由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保存。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在得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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