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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回扣”好吃 侵占获刑苦果难咽

发布日期:2021-12-02 10:56:39 311 次浏览

甲在某制造企业就职期间负责物料采购,发现供应商频频送礼,感觉这是不错的商机,于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抬高供应商价款的方式购买生产物料。先后获利数万元,案发后甲心理压力巨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并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给公司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甲作为公司采购部原料处主管负责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氧化硅、硫酸、电解铝等物料过程中,通过提高采购价格的方式,将超出单位需支付的超额溢价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于被告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甲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遂判决甲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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