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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1-11-17 10:27:00 300 次浏览

甲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存续了几年,由于国内行业利润水平持续低迷,公司负债率居高不下。甲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甲公司清算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金额约30亿元,公司重整状态下资产评估价值约为20亿元。经评估分析,甲公司如果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将失去使用价值,还可能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的情形,将严重减损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就甲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行了实质性审查,结果显示进行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意愿,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共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可以转入重整程序,但进行上述程序转换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其后,清算管理人在甲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参会债权人征求将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的意见,95%以上的参会债权人同意程序转换。

 

法院最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判定甲公司将破产清算转为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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