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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2-27 14:00:06 260 次浏览

  律师解答: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对不宜分割的遗产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关于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是什么问题,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是什么

  1、律师解答: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待方法处理。

  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对不宜分割的遗产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遗产继承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继承人:***,女,生于* 年*月*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 *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 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

  年 月 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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