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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如何区分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呢?

发布日期:2022-07-20 17:07:39 836 次浏览

 

例如:已知,贿赂是组成受贿罪,行贿罪之物。走私贩卖运输du品,中的du品却是犯罪对象。

 

举例:张三用贿赂换一些好处。李四用毒品换一些钱。都是用一个东西,换另一个东西。用贿赂收买违法,用毒品换钱违法,这样的话,贿赂和du品不都是组成犯罪之物吗?

首先,这一组概念没必要死抠,从宽泛的角度看,区分并不很严格。只有从严格角度看,才会有不同。

其次,核心点把握一个:犯罪对象是具有规范意义的概念。而后者并没有规范意义。

也即:犯罪对象在大多数犯罪中,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犯罪对象,才能构成犯罪。这就是【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对犯罪构成要件不发生特定影响的,就不属于犯罪对象。

贩卖运输毒品罪,毒品具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特定性,只有贩卖运输的对象是毒品时,才会构成犯罪。相反如果贩卖运输的不是毒品而是其他普通货品,则不构成此罪。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毒品就是犯罪对象。

反之,贿赂罪构成,不要求贿赂对象的特定性,贿赂的内容可以是货币、物品、非物质、女色等等,不具有特定性,也就不属于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组成之物。

最后,犯罪对象在规范意义上,除了是构成犯罪的要素之外,还有其他属性:

比如,不同犯罪对象会影响定罪认定,常见的比如盗窃对象不同,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盗窃枪支弹药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则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等等。

再如,不同犯罪对象会影响量刑轻重,比如故意伤害一般人与伤害孕妇、病人,对象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所以量刑也会不同。而犯罪组成之物没有以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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