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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发布日期:2022-01-14 14:14:48 333 次浏览

第一、发生哪些情况以涉嫌“刑讯逼供罪”立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的使用肉刑,以此来威逼被害人而获得口供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有这几种情况的,应该立案。

 

(1)为了获得口供,威逼被害人,对其进行殴打、捆绑、非法使用械具。

 

(2)为了逼取口供,对被害人长时间冻、饿、晒、烤,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

 

(3)由于刑讯逼供行为,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因为严重的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精神失常的。

 

(5)由于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

 

(6)对3人次以上实施刑讯逼供的。

 

(7)具有上面的情形之一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

 

(8)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二、“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怎样区分的?

(1)“刑讯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犯罪目的不一样。“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获得口供,“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目的是压制被监管人,打击报复和泄愤等等。

(2)“刑讯逼供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司法机关的活动。

(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侦查人员等)。“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没有对“情节严重”有要求。但是“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构成,要求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通常前者的犯罪主体为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有关规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对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刑讯逼供,或用暴力行为威逼证人作出证言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倘若导致人员伤残或死亡的,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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