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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协议离婚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发布日期:2023-03-13 15:32:13 149 次浏览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协议离婚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协议离婚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一、协议离婚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1、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还需要出具两人共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

  3、协议离婚不允许离婚附加期限的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况,约定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不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什么

  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机关可不予受理: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主要包含两种情况:

  (1)、结婚登记所在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

  (2)、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已经结婚的。这种情况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协议上没有达成一致的。《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且协议必须载明双方离婚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婚姻当事人不能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的,婚姻机关可不予受理。

  3、单方或双方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的离婚应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由于登记离婚需要双方达成离婚意愿一致。因此,要是离婚任一方或双方均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处理表达真实意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协议离婚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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