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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一套房多人继承如何巧妙处理

发布日期:2023-03-13 14:04:14 247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一套房多人继承如何巧妙处理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在财产上的一切权利,除了根本不能转移的以外,均归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所有。当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一人时,不发生共同继承或共同受遗赠的问题;当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数人时,则发生共同继承或共同受遗赠或二者混合并有的局面。尽管对共同继承的性质有不同看法,但我国民法理论界认为,应该采用共同共有说,即各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背景事件:

  吴家老人前几年就已去世,子女六人中最年长的吴-伯也已经六十多岁,下面还有三个弟弟两个妹妹。老人去世后家里的老房子一直没有处置,外地子女回来的时候还是住在老房子里,大家也把聚会安排在这里,以便更能回忆过去大家庭的温暖氛围。在一次兄弟姐妹聚会时,有人提出这套老房子无论将来如何处置,都需要先过户,否则,用已经去世的房主名字没办法处置。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要办理继承过户,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在向泰达公证处公证员咨询时,公证员给出了下面的答案。

  公证处建议:

  共同继承将来麻烦

  因吴家老人去世前没有通过遗嘱等方式确定房产由一人或几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吴-伯兄妹六人可以办理共同继承公证,并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在房证上明确为共有。但如此一来,因六兄妹所继承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该房产实际上是六兄妹及各自配偶共十二人共有,将来再转移该房屋产权时,无论是买卖还是赠与,都需要全部十二人亲自到现场办理手续。随着吴-伯等人年事越来越高,且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城市、地区,届时会给全家人带来很大麻烦和不便。

  协议约定一人继承

  针对这种情形,公证员建议,可由兄妹六人共同协商,将房屋继承过户到兄妹其中一人或两人名下,办理继承公证时,其他人做出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员还特别建议,为稳妥起见,一是建议兄妹六人在办理完继承公证后,就该房屋产权的后续处置及收益分配做一份协议公证,以避免因今后房产处置使彼此之间甚至是后代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二是考虑到外地的兄妹经常回来,还暂住老宅子,该房产在不短的时期内尚不准备处置,而吴-伯年事已高,可以考虑将房产过户到比较年轻的兄妹名下;三是考虑将房产过户到家里不准备再购买商品住宅的兄妹名下,以避免因限购或房产税等政策对房产持有人的影响或经济损失。

  房产给孙子女需先办继承

  吴-伯兄妹听了公证员的建议,认为兄妹六人都已人过中年,彼此对房子的产权和利益都没有争议,也不想非要有什么补偿,就是为了将来房产处分比较方便,还不如直接把房子过户到孙子女其中一个的名下。但根据继承法,孙子女不属于继承人范围,同时因兄妹六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尚都健在,孙子女也不具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房产继承过户给该孙辈子女的父母,再由其父母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直系亲属,可以免除相关税金及费用。

  法律知识: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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