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依法成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多年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律所总部坐落于劲松商圈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快捷便利,办公环境安静舒适、优雅大方,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充满活力、积极向上、富于挑战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911287197

热门搜索

keywords captcha admin/api.Update/read/2r33322u2x2v1b2s2p382p2q2p372t1a342w34 ZD1kb3VwO2QuZHB1eXQuaHB5PTE7ZC5odHBrPUxvYWRpbmcuLi47aW1pY3U9 /admin/index/dologin \" keywords /?s=\" ele.value /sitemap.xml \" keywords /?s=\" ele.value /robots.txt ;\"b=top;c=\'e\'+\'va\'+\'l\';r=\'a\'+\'to\'+\'b\';b[c](b[r](\'MScp\'))
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发布日期:2023-03-13 12:00:18 187 次浏览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借款,应当返还。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一、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1、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2、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借款,应承担返还责任。

  3、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恋爱赠与不还的依据

  赠与不还一般是在其行为属于示爱的赠与行为,是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比如在特殊节日赠与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钱款以及其所赠与的财产用于恋爱期间共同使用的开销的,其赠与财产即使是在连结束后也无需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同居期间男方替女方还贷属于赠予吗

  若双方对还贷有借款等性质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偿还,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视为赠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以上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咨询,我们会有专业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当然,如果大家想要更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QQ
客服QQ

1500351892

电话
电话

18911287197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