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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丧偶的儿媳,女婿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3-03-13 08:06:15 315 次浏览

  丧偶的儿媳,女婿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丧偶的儿媳,女婿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丧偶的儿媳,女婿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休下享有继承权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这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何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有姻亲关系,并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尽主要义务,但仍尽了一般义务,则不成为法定继承人,但应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丧偶的儿媳、女婿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不但不能成为法定的继承人,可能连遗产也只能少分甚至于不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的继承人,但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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