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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对债务签字确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1-12-23 10:06:24 340 次浏览

甲公司陆续向乙公司及其合作的公司、关联机构提供原材料。后因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实际控制人丙及乙公司共同向甲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共欠甲公司货款数额,因资金紧张需要延期还清欠款,并愿意之后按月息3%计息支付利息给甲,直至偿还所有欠款。乙公司在《还款计划》中签字盖章,丙在欠款人处签名按手印确认,并写明身份证号。

 

后甲多次催讨未果,乙、丙未能还清剩余欠款,为此甲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丙为被告乙公司的股东之一,负责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业务往来,并承认其为被告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货款。本案中,原、被告就原材料买卖达成合意并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有被告确认的欠款说明等证据印证,证据链充分,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乙公司拖欠货款,属违约行为,应负本案全部责任。

 

被告丙在《还款计划》中作为欠款人对上述债务签字确认,并明确了还款金额和利息,结合被告丙在庭审中承认其为被告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乙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均由其经手的意见,被告丙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被告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办法官表示,债务追加为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本案中,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债权人甲公司接受了丙签名确认的《还款计划》,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认同增加一个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乙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丙在《还款计划》签名确认后,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丙共同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不是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故丙应与被告乙公司一起共同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债务。

 

遂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并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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