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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体不明拖延付房款依然需要按合同给付

发布日期:2021-12-23 10:05:43 269 次浏览

甲开发公司与乙、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约定了房屋总价,首付款,尾款数额。之后,甲开发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即实际产业投资人丁发生商业利益纠纷,导致房屋价款接受主体不明确,拖延乙、丙对房屋价款进行支付。为兑现合同主体权利,甲开发公司将乙、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原告甲开发公司与被告乙、丙签字、盖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订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负有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丁作为投资人虽为实际出资人,但确是以原告甲开发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原告甲开发公司是合同主体,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原告甲开发公司提出被告乙、丙向原告甲开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价款交付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甲开发公司与丁等合伙人之间因商业利益产生纠纷,出现告知被告乙、丙向不同主体支付合同价款的通知,并非被告乙、丙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甲开发公司提出被告乙、丙迟延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虽然由于收款主体不明,导致购房者拖延支付房款,但是并不影响购房者支付房款,合同依然有效。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乙、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开发公司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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