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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遗嘱的形式

发布日期:2023-03-12 16:04:45 320 次浏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指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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