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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内侵权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3-12 14:00:44 273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内侵权的特征有哪些

  夫妻双方在婚内因为某种矛盾,常常会互相争吵,严重会导致双方离婚,因为婚后不是双方希望的生活,解脱对双方都好,想必大家想知道,什么哪些属于婚内侵权?婚内侵权的特征有哪些?接下来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婚内侵权的特征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人身权及由人身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是婚内侵权的前提;

  2、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婚内侵权的时间要件,即婚内侵权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及离婚后的侵权行为皆非婚内侵权;

  3、婚内侵权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婚内侵权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单纯的第三者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主体;

  4、婚内侵权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即婚内侵权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完成,且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配偶之间;

  5、婚内侵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多变性、严重性及失控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

   二、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2、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1、两者构成要件不同

  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其实质是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而离婚本身即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2、法律适用不同。

  因夫妻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的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未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婚姻法上的特殊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并非完全排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离婚本身即是离婚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具该条所规定的事由而不起诉离婚,并未完全符合离婚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因而其请求权基础不当,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依据婚姻法第46条,而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为个别的权利主体,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在具体落实上欠缺具体的规定。

  以上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婚内侵权的特征有哪些的内容,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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