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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刑民交叉问题:商业行为涉刑,合法合同不属当然无效

刑民交叉问题:商业行为涉刑,合法合同不属当然无效

发布日期:2021-12-09 14:16:50 234 次浏览

近些年,因民间借贷问题衍生非吸非集的刑事案件频发,是否犯罪主体获刑就可免除民事责任呢?例如,作为担保人这样的尴尬角色,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担保之债权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时,即可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注意审查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情况,防止出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情况。否则,即便借款合同被最终认定为无效或构成非法集资的一部分,担保人也有可能需承担担保责任,且面临着难以追偿的风险。我们来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某公司员工甲向乙出具担保书,保证其向该公司的投资资金安全。因出现刚性兑付问题,迟迟未收到本金及利息收益,遂将担保人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乙诉称,甲属于该公司员工,由于甲向乙介绍其公司资金雄厚,出借资金可以保证每年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乙在我就职的公司投入现金,因乙不想承担风险,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也本着我对公司的信任,我愿意为其承担风险,如出事我赔付本金,并且我会承担法律责任。

 

乙在取得保证书后,按照甲的要求与其公司签订出借服务协议,约定乙将委托资金划付到公司账户,公司可将该款出借给其他借款人。然而乙至今没有收到本金及收益,甲应当依据保证书承担责任。甲辩称,乙的钱是用于投资,是投资行为,不是给甲的,应找公司还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借服务协议及保证书的效力认定。乙作为出借人与公司签订协议,虽然公司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双方之间签订的出借服务协议本身,仍然是有效的。甲自愿对乙上述合约项下的本金出具保证书,双方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甲向乙出具的保证书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确认。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遂法院判决甲返还乙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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