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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两种刑事案件属于“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21-12-06 11:26:02 337 次浏览

案例(一)

1、案情

蒋某看到两个男人正在羞辱他的女友,于是上前阻止。蒋某被其中的一位男人李某殴打,蒋某不得已还手。在双方对打时,路过的便衣警察宋某抓住蒋某的肩膀,但是还没有来得及表明公安身份,蒋某以为便衣警察是李某的同伙,于是拔刀向宋某刺了一刀。

 

2、大硕律师分析本案

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蒋某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理由如下:

(1)蒋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蒋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蒋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蒋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

1、案情

王某从学校上完晚自习,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一个男人赵某从胡同口跳出来,并且意图持刀抢劫。这个男人用刀逼迫王某拿出钱和手机。王某拔腿就跑,但是赵某紧追不舍,王某在情急之下跑到死胡同。赵某继续用刀威胁王某,逼迫他交出财物。王某在慌乱中拿起地上的木棍,向赵某打过去,赵某随即倒下。王某马上报案,经过警方勘验,证实赵某已经死亡。

 

2、大硕律师分析本案

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面对正在发生的杀人、强奸、行凶、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的王某对正在行凶抢劫的赵某采取防卫的行为,虽然导致对方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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