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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无产权证房屋能否赠与

发布日期:2023-03-12 10:00:39 353 次浏览

  无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赠与,即使房屋所有权人承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也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法变更产权,则赠与行为并未完成,受赠人无法获得受赠房屋。关于无产权证房屋能否赠与的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无产权证房屋能否赠与

  一、无产权证房屋能否赠与

  1、无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赠与,即使房屋所有权人承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也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法变更产权,则赠与行为并未完成,受赠人无法获得受赠房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正确把握赠与合同中所附的义务。

  1、所附的义务须是合法的债务形式。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须以合法为前提,不得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此外,该义务应是债务形式,赠与人对受赠人提出的期望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义务,例如在赠与学费时要求受赠人努力学习,或赠与房屋时要求受赠人与配偶和睦相处等,均不能作为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

  2、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单务性”、“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主要特征,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但该义务不能是合同的对价,不管是经济上的对价(例如赠与合同中不宜约定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给赠与人),还是赠与人给付赠与物这一义务的对价。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后,受赠人才履行其负担的义务。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为抗辩而拒绝给付赠与物,如受赠人确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

  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是条件本身的前提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当事实确定以后,合同生效。条件不是受赠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种义务。在责任完成之时赠与才有效。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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