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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恋爱期间的转款是借贷还是赠与

发布日期:2023-03-12 08:00:19 172 次浏览

  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的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具体证据看,如果转账金额是“520”“1314”等特殊数字,法院通常会认定为赠与,而不是借款,其余款项,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恋爱关系、转账附言、款项用途等,合理区分、综合认定对方是借贷还是赠与。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恋爱期间的转款是借贷还是赠与

  一、恋爱期间的转款是借贷还是赠与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明确是赠与的,就是属于赠与;

  (2)、当事人明确是借的,就是借钱;

  (3)、如果没有明确表现是错还是赠与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婚恋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婚恋诈骗立案标准是: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就可以立案;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了房子怎么分

  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涉及大额款项往来,往往是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应当对相应的款项作出处理。一方提供了包括书面协议、转账凭证在内的详实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的出资情况,足以认定双方系共同出资买房的行为。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房合意及实际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仍可向另一方主张返还相应的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以上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咨询,我们会有专业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当然,如果大家想要更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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