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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慎用根本违约概念

发布日期:2021-11-11 18:54:00 256 次浏览

   甲女士为了节省开支通过中介公司租下一套三居室单元房内的一间卧室。合租房才住了不到一个月,就被中介公司安排一位男性租客。甲女士感觉不方便向中介公司提出退租,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自己的租金、押金、物业费等。双方发生争执,甲女士认为签署的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女士认为租赁涉案房屋是出于居住的目的,且其租住的房屋为单元房中的一间卧室,厨卫、客厅等公共部分需要与他人共用,作为女性,要求与其他女性合租一套单元房,从居住安全考虑,便于实现合同目的。从与中介公司员工聊天记录中证实,甲女士向中介公司提出了与女性合租的需求,中介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但中介公司却在未告知、也未征得甲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涉案房屋其他房间租赁给了男性,造成甲女士无法在其租赁的房间内继续安全地居住,甲女士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介公司的行为应构成根本违约,应该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中介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当事人在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的约定。因为合租房的合租人具有不确定性、共用卫生间及水、电、暖、物业费等的分担问题,需要承租人之间相互协商,因此,对合租人的选择及费用的分担,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案中,涉案单元房有三个独立的房间,中介公司以间为单位分别租给三人,甲女士仅租住其中一间理应认同另外两间的承租人是不确定的。另外,虽然沟通时提出了与女性同住的请求,但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未明确约定中介公司安排男女混住属于违约条件,中介公司也未以书面形式承诺认可。同时租赁合同也未约定中介公司安排新承租人入住前需征得甲女士的同意。因此,中介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甲女士认定中介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了甲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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