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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23-03-06 12:01:25 489 次浏览

  核心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强奸;而在夫妻关系处在非正常时期,如起诉离婚阶段,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阶段,夫妻关系没有法定解除,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近年来一直是争论的热点。“婚内强奸”目前法律通说认为不构成强奸罪。

  之所以不构成强奸罪,一方面,因为合法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内容(长期没有夫妻生活是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而且“婚内强奸”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天下哪有夫妻没有矛盾冲突的,大多还是“床头吵架床尾和”。

  另一方面,“婚内强奸”的取证也很难。夫妻生活本来就包括合法的性行为,如何区分哪次是强迫的性行为,哪次是自愿的难度非常大。如果丈夫“强迫性行为”造成伤害,达到法定标准的话,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强奸;而在夫妻关系处在非正常时期,如起诉离婚阶段,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阶段,夫妻关系没有法定解除,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古胜军律师简介】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为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古胜军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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