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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时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以后还能不能变更

发布日期:2023-03-05 12:01:27 192 次浏览

  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孩子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关于离婚时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以后还能不能变更的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时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以后还能不能变更

一、离婚时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以后还能不能变更

  1、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费在离婚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增加或减少。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孩子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时,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抚养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子女的抚养费在离婚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增加或减少。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时,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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