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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23-03-05 08:02:38 298 次浏览

  核心内容: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谢谢捧场。

  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父之后妻。继子女是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 婚姻法 》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

  并且上述这些权利义务不能解除。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解除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婚姻关系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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