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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3-05 08:02:07 418 次浏览

  夫妻的婚姻关系从开始到结束都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如果夫妻双方不履行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就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相信大家对婚内侵权行为没有具体的划分,那么下面就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一、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

  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夫妻间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这种权利义务具有确定性。

  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三、夫妻之间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的主体为配偶的一方,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之间的侵权;

  2、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

  3、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身份上的和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

  4、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间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种类主要表现在上述三个方面,一段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来维持的,许多已婚人士尚且不知道在婚内已经发生了侵权行为,小编在此提醒您要切实维护自身权利。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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