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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股权纠纷诉讼 火眼金睛辨股东

发布日期:2021-11-04 17:55:37 266 次浏览

  近年来,一级市场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在一些黑马公司,股权结构及成分复杂,原始、代持、三类、名义等等,品种繁多真假难辨结果是确权复杂、行权成本增加、交易争议点多、诉讼效率低下

一旦产生股权纠纷诉讼,裁判机构面对眼花缭乱的证据,不能重形式轻实质,应清晰的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并非仅限于书证及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应该以审慎尽调的原则进行穿透式审查,最终以充分的证据认定。

股东权益的辨识及保护水平是检验司法体系是否成熟、公正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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