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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夫妻分居的证明人有哪些的

发布日期:2023-03-03 16:05:15 211 次浏览

  对于一些夫妻来讲,因为感情破裂一方要离婚,另外一方却不同意,所以只能选择分居的方式来考虑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而夫妻分居也是需要有证明人,那么夫妻分居的证明人有哪些的?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夫妻分居的证明人有哪些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应该怎样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三、夫妻分居期间的注意问题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避免日后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最好在分居同时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对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等财产所得的归属,以及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明确做出约定。

  1、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没有约定,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单方申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无效的,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承认,才能视为个人财产。

  2、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可以书面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一方的对外债务由借债人自行承担。同时,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类似约定,必须明确告知债权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才能以此对抗对方的债权人。

  3、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便夫妻离婚或分居,也不能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除非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因此,分居期间单独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未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关于夫妻分居的证明人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夫妻之间如果要离婚就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夫妻离婚达到一定的期限,能够提供所需的证据,是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离婚判定,对此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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