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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宅基地可否作为遗产分割

发布日期:2023-02-26 11:01:25 472 次浏览

  宅基地不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宅基地并不属于遗产,故无法继承,关于宅基地可否作为遗产分割的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宅基地可否作为遗产分割

  一、宅基地可否作为遗产分割

  1、宅基地不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宅基地并不属于遗产,故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农作物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表现有哪些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无法办理继承,但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合法的,可以作为遗产中的一部分进行继承办理。公民的遗产如属于合法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有继承人继承办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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