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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内财产公证是必须的吗

发布日期:2023-02-24 17:01:47 360 次浏览

  可以有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的时候,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债务等状况,是会到公证机关办理财产公证的,也会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婚内财产公证是必须的吗?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内财产公证是必须的吗

  婚内财产公证是必须的吗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如何办理婚内财产公证手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出具公证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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