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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3-02-24 08:00:52 236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其相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法规: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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