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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什么叫代位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3-02-20 14:44:57 387 次浏览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什么叫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而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是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第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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