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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2-19 10:07:27 258 次浏览

  令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赠与人因受赠人严重侵害其合法利益而撤销赠与;以及赠与人因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撤销赠与等情形。关于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令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赠与人因受赠人严重侵害其合法利益而撤销赠与;以及赠与人因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撤销赠与等情形。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条件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条件;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条件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条件,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条件,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条件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3、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将条件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条件视为另一个合同。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条件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条件附后。

  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条件,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条件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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