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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2-19 08:09:05 946 次浏览

  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视权。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关于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该怎么办的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该怎么办

一、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该怎么办

  1、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视权。

  2、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3、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二、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1、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2、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3、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5、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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