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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3-02-18 08:00:45 115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例如债务人不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得其没有相应财产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即使法院立案了的,次债务人也可以主张相应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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