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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4-16 02:24:57 32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结婚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两个自然人缔结的合法、有效的婚姻会产生法定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约束,那么我们就需要考量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件,下面就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二、结婚登记有哪些条件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结婚《民法典》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即将在2021年实施《民法典》,将会替代现行的《婚姻法》,但是对于禁止结婚的条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未发生修改和改变,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直系血亲、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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