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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具有法律效益吗

发布日期:2023-04-13 02:18:56 183 次浏览

  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具有法律效益需满足下列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的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具有法律效益吗

  一、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满足下列条件就具有法律效益:

  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其他法定条件。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人立遗嘱时若不够谨慎,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订立遗嘱,会导致了遗嘱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实践中,在订立遗嘱时,如果不确定该份遗嘱是否有效,最好是咨询一下遗产继承律师的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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