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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涉外收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23-04-12 11:46:12 22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涉外收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面对那些不想生孩子或者其他因素的存在,是可以对孩子进行领养的。那么涉外收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涉外收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人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一)、(三)、(五)条的限制。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涉外收养案件的管辖权

  关于收养的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根据英国1958年收养法规定,只要收养人在英格兰或苏格兰有住所,英国法院就有发布收养令的管辖权,但是1975年的英国收养法放宽了行使管辖权颁布收养令,只要申请人在英国有住所,被收养人或其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在收养申请提出时出现在英国,英国高级或地方法院就有管辖权。美国的收养管辖权也是建立在住所的基础上,一般是被收养人住所地州或者收养人住所地州有收养管辖权。

  三、涉外收养的程序是什么

  (一)递交申请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二)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

  (三)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四)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五)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六)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收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收养孩子是需要满足自己没有子女的、拥有抚养能力等等条件的存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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