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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可以解除吗

发布日期:2023-04-07 02:03:22 22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可以解除吗

  继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可以解除吗?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具体到继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若继父母离婚,则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呢?其关系应该怎么处理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能否解除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法律拟制血亲,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3)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page]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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