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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房屋继承纠纷管辖权怎么认定

发布日期:2023-04-06 15:00:29 299 次浏览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被继承人在生前,可能拥有几个不同的住所。而为了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相关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此,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内容,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房屋继承纠纷管辖权怎么认定

  一、房屋继承纠纷管辖权怎么认定

  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二、被继承人有不同住所的诉讼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

  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对主要遗产地的认定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房屋继承纠纷管辖权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在继承纠纷案件,且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一法院提出上诉。而如果遗产地不好确定,则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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