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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分居证明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4-04 02:01:17 244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分居证明的种类有哪些

  对于结婚后的两口子一般都是选择同居在一起的,同居在一起的两个人是会产生一些法律效力的,有些感情闹矛盾的两口子就会分居。下面就让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分居证明的种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分居证明的种类有哪些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居委会或物业开具居住证明(须敲章),水、电、煤气发票等。

  双方签订的书面夫妻分居协议。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分居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分居协议原则上一经签字即为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签订分居协议希望能以公证、律师见证等正规形式确认下来。实践中,几乎所有公证处都没有将分居协议明确列入民事协议公证的范围。

  基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三、分居协议书有哪些内容?

  1、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协议中要说明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3、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同意,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分居期间双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违反则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若同意,可以约定分居期间因为一方而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个人债务(同样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违反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4、分居的期限,应以三个月至两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

  5、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

  6、实践中,几乎所有公证处都没有将分居协议明确列入民事协议公证的范围,当事人如果在当地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下,可选择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同时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分居证明的种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分居的两口子一般都是那些感情出问题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尽量的避免毕竟一起生活也不容易要多谦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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